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的发展之路
资信评级即由专业的机构或部门,根据“公正、客观、科学”原则,按照一定的方法和程序,在对企业进行全面了解、考察调研和分析的基础上,做出有关其信用行为的可靠性、安全性程度的评价,并以专用符号或简单的文字形式来表达的一种管理活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防范信用风险,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信用评级的重要性日趋明显。
我国自本世纪80年代起在各地(级)银行(主要是人民银行)开始建立信用评级机构,主要以证券信用评级和企业信用评级为主。此外,中国银行的研究机构和某些大专院校对我国境外投资发放证券的国家风险的评估也进行专门研究。中国银行承担接受我国企业委托对西方发达国家厂商进行资信调查。我国其它银行也承担委托对我国有关涉外企业开具资情调查证明。在清理国内帐务拖欠与汇票承兑业务中,某些地方开始采用资信调查方法。
自从1987年,我国信用评级机构从无到有,由小到大,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87年秋到1989年秋,各地组建资信评估机构,我国信用评级事业进入初创阶段。开始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体改委为统一规范证券市场,提出在各地组建评价机构的设想和要求。1988年北京召开信用评级问题研讨会之后,中国工商银行调查信息部和中国农业银行信息部等单位制定了《企业信用评估试行办法》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试行办法》。这个阶段,人民银行系统组建了20多家评估机构。参考国际做法,结合我国实际,初步制定了个中心评级办法,大都侧重在各类企业的信用度评估。
第二阶段从1989年秋到1990年夏,各地评估机构清理整顿,评级业务处于原地踏步、萎缩阶段。鉴于当时中央“双紧”政策,1989年9月下发《关于撤销人民银行设立的主送公司、信誉评级公司的通知》,资信评估公司一律撤销。这个阶段评估机构萎缩,评级业务处于维持状态。
第三阶段从1990年秋到1992年年底,信用评级事业进入以组建信誉评级委员会为基本模式开发业务的新发展阶段。明确规定了评估机构的性质、服务宗旨、业务范围、审批程序等问题,并有专家讨论后具体修改了评级指标体系的框架结构、评价重点、计算公式、文字体裁、要领含义等。
第四阶段从1992年12月到1993年末,我国资信评估逐步走向成熟。1992年12月,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规定证券的发行必须经过严格财务审核、信用评级,按照产业政策的要求从严掌握。
来源:信用中国 , |